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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商业银行返还原物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依照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要求某商业银行返还不动产,某商业银行对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驳回了某商业银行的异议申请。某公司起诉某商业银行要求返还不动产,一审某公司胜诉,某商业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全面胜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心得体会

某公司自黑龙江省高院向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时起就已经合法取得了案涉房产所有权,而自该节点之后某商业银行一直对案涉房产保持持续、稳定、控制的占有状态,故应认定为是无权占有行为而不是妨害占有行为。另《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原占有人失去占有后,向新的占有人主张返还原占有物的权利,其中的原占有人不是权利人,而是基于合同或者基于其他的‍‍客观事实产生的占有权,系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