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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情摘要:20229月,高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认为其在职期间,单位上一休一,但却未发放过加班费,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70余万元加班费。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裁决结果:仲裁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请求,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总结:劳动争议案件应选择适格的主体,如本案中,高某某并未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下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下属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参与仲裁、诉讼主体资格时,应选择恰当的用人单位。如选择错误的主体,不仅其请求无法进行实体审理,亦会导致增加案件的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