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9年2月1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嫩江镇房屋出租给被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占有原告的房屋拒不归还,故提起诉讼。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判决结果:一二审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无权占有出租人的房屋,且未予支付任何房屋占有使用费,并侵占出租人的土地。出租人作为合法权利人,有权根据要求承租人迁出,返还房屋及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应及时与承租人确认是否续租或迁出事宜,并固定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