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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某某与郭某、战某合同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7年,在被告郭某、战某的推销下,原告母某某通过向郭某账户汇款的方式购买亚欧币。之后,母某某与郭某签订《转让协议书》,郭某将其所有的亚欧币账户转让给母某某,母某某向其汇款金额共计200余万元。母某某后来了解到亚欧币交易已经被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于是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二被告共计返还29余万,剩余170余万元一直不予返还。

2021年,原告母某某诉以郭某、战某被告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母某某的起诉。母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道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重审一审后,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返还母某某394800元。郭某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岳晓峰律师、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取得胜诉结果。

三、 心得体会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本所律师整理本案原审一审、原审二审及重审一审的全部案件材料,主要从事实方面及法律方面深度分析,针对郭某提出的上诉请求,本所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上诉人郭某之间因转让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二、原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三、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同时判决上诉人对答辩人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最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答辩意见,驳回郭某上诉,维持原判,使本案取得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