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杨某与汲某合伙投资建设外网配套施工工程,汲某按照约定负责材料的供应及全面施工,杨某负责投入出资,双方按照约定共同进行建设完成后,竣工后结算后,双方因价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杨某提起诉讼。
杨某,诉求为: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2348.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汲某,提出反诉: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合伙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44万元及逾期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汲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鄢冬梅、翟慧文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原、 被告提供证明自己主张工程款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诉请求。部分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原、被告均主张系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及投资人,应提供相应证据,现原、被告的举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