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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种鹅养殖场诉B交通运输局行政补偿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A种鹅养殖场主张B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单位的某建设工程项目在距离A种鹅养殖场十余米处施工并通车,因距离过小,噪音过大,造成A种鹅养殖场大量死伤,蛋产品锐减,损失巨大。A种鹅养殖场通过快递方式向B交通运输局、C交通运输局、D交通运输局提出搬迁补偿申请,但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回复。2021630日,A种鹅养殖场作为原告,以B交通运输局、C交通运输局、D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针对某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控制范围年内的A种鹅养殖场实施搬迁补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B交通运输局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党东月律师、曲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通过代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结果:驳回A种鹅养殖场的起诉。

三、案件总结

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客观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针对A种鹅养殖场提出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主张:1、B交通运输局并非案涉土地实际征收及补偿主体,B交通运输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2、A种鹅养殖场土地及房屋不在案涉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3、A种鹅养殖场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4、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原有已建合法建筑,法律未规定一律予以拆除。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是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本案B交通运输局没有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A种鹅养殖场起诉无事实依据及法定依据,裁定驳回A种鹅养殖场的起诉,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