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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诉某米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深圳某公司(我方)拟收购大米,通过熟人认识被告孙某(无任何授权),孙某称能联系到米厂,后孙某帮助深圳某公司找到某米业,深圳某公司在未接触某米业时,通过孙某签订购销合同(10月15日),单价3320每吨,应支付27%的定金。将盖完章的购销合同交给孙某。后孙某将印有双方印章的合同返还。深圳某公司按照合同向某米业打款20万元(10月19日)。当深圳某公司要求某米业履行交付大米的义务时,某米业拿出一份单价3700每吨,应支付13.5%的定金(该合同签订时间为10月20日,通过二被告微信传送,我方无证据)。这时双方才知道,双方手中的合同不一致,系孙某伪造双方公章,盖的两份不同的合同。一审深圳某公司主张合同未成立,要求某米业退还20万元。某米业主张20万元系定金,不予退还。

二、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米业持有的合同有效,孙某为我方的代理人,认为我方违约20万元为定金不予退还,深圳某公司上诉,二审改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要抓准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当法官对于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时可能产生一审败诉的情况,这是在案件的二审时应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及时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法律关系,避免二审法官先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