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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城管局诉刘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某城管局与刘某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环卫工人疗养院承包合同》约定,某某城管局将环卫工人疗养院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刘某承包经营,刘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刘某每年上缴承包费,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后刘某于2015年10月31日续签《环卫工人疗养院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2016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某某城管局多次要求刘某迁出疗养院,并将疗养院恢复原状,支付占有期间的费用,但刘某至今拒不迁出,也未支付任何费用。本案件刘某反诉。某某城管局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徐连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一审判令刘某支付某某城管局承包经营费46万元,某某城管局支付刘某建设费用175万元。

三、 心得体会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一定要件,否则法院将以反诉不合法驳回当事人的反诉。(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