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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刘某与丈夫隗某及被告均为依兰县宏克力镇哈山村东峪屯村民,刘某丈夫隗某依据依兰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农仲案(2019)第00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书》、依兰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3执2141号《执行通知书》、(2019)黑0123执2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黑0123执2141号《结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取得位于依兰县宏克力镇哈山村东峪屯2.20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已经在村内台账中完成变更登记,刘某丈夫隗某已于2020年2月22日去世。刘某发现被告在刘某的土地上耕种,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始终拒绝停止侵害行为。

二、 案件结果

一审判令被告返还刘某土地,但未支持损失赔偿。

三、 心得体会

一审法院因刘某损失部分未提供证据充分的证实,因此未支持。一审法院以刘某提交的损失部分的证据均为白票子未支持损失,我方认为其中必然产生的损失不予支持不符合常识,因此提出上诉。如进入诉讼程序应提交比较完整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