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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某煤矿公司诉黑龙宝公司、亿达信公司、黑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3年12月16日,七台河某煤矿公司与黑龙宝公司签署了《煤炭资源互换协议》,双方约定:七台河煤矿公司用其所有的七台河市9个煤矿周边资源与黑龙宝公司所有的等量资源进行互换,并由黑龙宝公司成立项目公司,七台河煤矿公司用互换取得的双兴矿权作价出资,享有项目公司部分股权,亿达信公司同意用持有黑龙宝公司全部股权对该协议进行担保。合同签订后,亿达信公司与龙煤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该公司对黑龙宝公司就互换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担保义务。

2013年12月23日,百达利公司与黑龙宝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由黑龙宝公司负责百达利公司所属煤矿、等其他两座煤矿拟扩充龙煤公司资源文件,全部费用由黑龙宝公司负责。同时约定,百达利公司向黑龙宝公司付资源转让预期收益金3900万元。同年12月25日,百达利公司与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协议内容与上述《合同书》内容基本相同,资源转让预期收益金为1000万元,用原煤方式交付。

2013年12月21日、2015年3月30日,黑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公司陆续为《煤炭资源互换协议》所涉煤矿申请扩充周边资源作出了同意扩充的批复。

2019年10月10日,百达利公司主张其与黑龙宝公司达成购买兴源煤矿周边165.5万吨煤炭资源协议,并支付资源转让款2187万元,现兴源煤矿被国家政策性关闭,其所购买的资源未打入到兴源煤矿采矿许可证上为由,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黑龙宝公司、亿达信公司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百达利公司起诉后,申请追加了黑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为第三人,认为上述《煤炭资源互换协议》中所涉煤炭资源黑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是否有权处分,该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履行,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和结果。百达利公司认为黑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与本案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和利害关系。并要求法院明确黑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是否应为黑龙宝公司、亿达信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黑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本案经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百达利公司的诉讼请求。百达利公司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百达利公司提起再审,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听证,裁定驳回百达利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 心得体会

案涉《煤炭资源互换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物权变更登记行为需要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即仅对于转让行为进行审批,而未对合同效力进行规定,而矿业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百达利公司主张《煤炭资源互换协议》所涉矿业权转让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而未生效或无效,于法相悖,不能成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不应影响第三人与黑龙宝公司之间达成的《煤炭资源互换协议》的合同效力,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在成立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