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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

诉讼案号:2021)黑0109民初8286号

本所案件编号:黑龙江民事20210632

承办律师:岳晓峰、辛烨、欧阳洪琳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牡丹江分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委托原告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责任,被告向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偿还全部贷款。原告代偿后,被告有限责任公司未还款。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并出庭应诉,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辛烨、欧阳洪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支持原告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合同当事人以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