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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玲与李某、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王某梅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向王某玲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于2019年8月26日向王某玲借款3万元,月利率3.3%;2019年12月25日向王某玲借款5万元,月利率5%,借款本金共18万元,王某梅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10月26日共偿还9.5万元,剩余未偿还,李某与王某梅为夫妻关系,自2012年3月份起二人分居至今。王某玲以王某梅和李某为被告向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其贷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

王某梅、李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指派武浩、杨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案件经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玲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梅偿还经折抵后的剩余本金1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 心得体会

本案中,王某玲主张案涉借款为王某梅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王某玲举示的证据中,显示案涉借款为仅为王某玲与王某梅之间进行商议,且借款协议中只有王某梅的签名,李某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情,事后也并未追认,双方对借款无共同的意思表示,从借款频率及数额来看,明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告王某玲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本案中王某梅的借款系个人借款,并非王某梅与李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王某玲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