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张某某认为,自2011年入职以来至今单位一直单休,每周上六天班,未支付延时加班费;自2019年以来实行上一休一的工作制,后又实行上32小时休16小时,每月休5天的工作制,认为存在加班,故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判决结果:仲裁驳回张某某的仲裁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
且《劳动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的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不视为加班,夜间在单位为值守性质,不属于加班。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无法证实加班事实存在,故驳回了张某某的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