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与某局签订《某合同》,某公司向某局提供货物,某局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本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审法院支持某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对违约金支付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对一审判决内容无异议。但某局对其向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判项提出上诉,认为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收到某局上诉状后,某公司继续委托本所代理,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孙红晶、曲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心得体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况下,律师费能否被认定为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因某局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产生的诉讼,因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功能是一方面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另一方面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律师费本质上属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范畴。某公司一审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已产生律师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虽未约定,但综合考虑本案某公司产生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该律师费应由某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