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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9日,徐某与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从事教育行业,租期61个月,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并约定租金采用“固定加按年增加”的模式。2020年度因疫情原因,双方协商拟免除当年度房租,但因后续如何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徐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宋某返还剩余房屋租金(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止);3、判令宋某返还预先支付的最后一个月租金及押金;4、判令宋某给付违约金;5、判令宋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宋某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徐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徐某立即向宋某补足尚欠房屋租金;3、请求判令徐某立即向宋某支付自2019年8至2019年11月的房屋使用占用费;4、请求判令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宋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党东月律师、孙佳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通过代理本案本诉与反诉,一审法院审理结果: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宋某向徐某返还房屋租金及押金;3、徐某向宋某返还其占有的房屋。4、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宋某其他反诉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针对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主张:徐某尚欠宋某租金3万元,徐某违约事实清楚,徐某应当足额支付尚欠租金,宋某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徐某的主张严重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并且在本案中,徐某既不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徐某请求解除合同无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宋某无任何违约行为,徐某无权请求支付任何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宋某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为约定的五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并且基于实际情况,就本案宋某向法院提出反诉,经过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虽然支持了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就其主张的五十万元违约金,法院未予以支持,本案部分胜诉。代理律师基于本诉答辩主张及提起反诉,为宋某避免了近五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