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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纠纷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8年8月,建筑装饰公司刘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将其位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方建材家具城的一处亲子乐园经营场地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装饰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主要内容:土建(拆、砌)、装饰、安装,合同计划工期:45天。保修期24个月,双方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建筑装饰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2018年工程工后刘某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的亲子乐园所于2018年12月26日开业。双方经多次协商工程款付款问题,刘某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亲子乐园于2020年8月6日向建筑装饰公司出具本项目工程款欠付金额350000元的欠条一份,建筑装饰公司曾多次向刘某催要该工程款项,但刘某总是推脱拒付

建筑装饰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鄢冬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筑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案涉合同并经过验收,已履行合同义务,享有收取对方约定工程款的权利。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合同中甲方虽为“七台河昆仑酒店”,但经查证“七台河昆仑酒店”不存在,且案涉合间无“七合河昆仑酒店”公章,案涉合同发包人处系被告刘某签字,案涉工程亦经刘某签字验收,竣工单现场负责人处亦为刘某签字,故可推定刘某系案涉工程发包方,刘某对案涉工程的进展完工情况知悉并签字验收,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建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的标准支付建筑装饰公司支付建筑装饰公司自2020年8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损失。

三、心得体会

法律赋予了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资格,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仅是该登记业主(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本案中,刘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也是实际的合同相对方,虽然想方设法地逃避责任,直到开庭当日也不肯露面。我方于庭审中提供了有力证据,证明刘某应当对我方委托人建筑装饰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支付价款的义务,所以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