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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0年9月14日7时,于驾驶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由北向南行使至永和街早市时,与委托人周某某相刮撞,事故造成委托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负事故全部责任,委托人无责任。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处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周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毕凤睿、安鑫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委托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赔偿项目金额共计125792.36元,其中124654.34元获得法院支持。

三、 心得体会

本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委托人除部分医疗费未获支持外,其余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提示,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伤者在就医时要留存好相关票据,为以后的维权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