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成功案例

委托人公司与王某、赵某劳动争议纠纷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王某、赵某因从事施工活动中受伤,其主张与委托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赵某对其主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驳回了王某、赵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

委托人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赵某未与委托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且未受委托人公司的考勤关系,其从事具体工作内容不能证实为委托人公司的工作范畴。其二人木工作业资质及受伤后医疗费由谁支付,不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故王某、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三、 心得体会

劳动关系争议,首先要判断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受用人单位的考勤及其他制度的管理,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范畴,都是判断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