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郭某某系某学校校舍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自己2014年施工完毕后将价值432000元的工程设备及材料就地封存,交由杨某某代为保管。2015年杨某某在未征得郭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设备材料运走私自侵占。郭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返还物品,但杨某某拒绝归还。郭某某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方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杨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党东月律师、孙佳卉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自诉人郭某某对杨某某的起诉,本案一审取得胜诉结果。
三、 心得体会
本案代理律师通过与杨某某了解基本案件事实,基于以下角度出发确定案件基本辩护思路。其一,郭某某从未以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将价值432000元的工程设备及材料交由杨某某代为保管,杨某某也从未替郭某某保管过任何设备材料;其二,杨某某从未擅自将任何的工程设备材料运走,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侵占行为;其三,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严重不足,杨某某不构成侵占罪。本所律师将以上基本辩护思路与法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推进案件进展,最终方正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郭某某提起自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杨某某犯侵占罪,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自诉人郭某某对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取得了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