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我方当事人崔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被羁押期间,被告朱某某未经崔某某同意,擅自使用崔某某机动车,并在行驶过程中造成机动车损害,因该车辆在当事人被羁押后一直由被告控制,并且已经更换车钥匙,截止至起诉前也未予修复或赔偿。因此,崔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鄢冬梅、王恺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在代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对于损坏事实予以承认,但对于损害位置及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在庭审中,我方申请了财产价格鉴定。
二、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定由被告赔偿我方损失11297元,并将案涉机动车返还。
三、 心得体会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勤于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请,以及是否能够达成调解。同时,要了解鉴定的作用,并有效利用鉴定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