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黑龙江省某事业单位依照法定审批及相关法定程序于某高速公路段进行施工,施工道路经过某市某农场玉米地境内,王某某认为因黑龙江省某事业单位施原因导致排水不当,导致雨水全部进入王某某承包的玉米地内,造成玉米绝产等财产损失,王某某诉请要求黑龙江省某事业单位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黑龙江省某事业单位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曲鸥、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与法官积极沟通并推进案件进展,最终本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总结:本案代理律师结合基本案情,基于以下角度出发确定案件代理思路。其一,黑龙江省某事业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某高速段施工项目建设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亦无主观上的过错,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二,原告王某某主张的遭受的损害后果与黑龙江省某事业单位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系其承包土地的自有地势及自然灾害所致,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其三,即使原告王某某存在损失,也应当举证证明其客观的损失金额,否则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四,本案代理律师与鉴定机构一同前往原告王某某案涉土地进行鉴定,经现场勘查后,鉴定机构表示无法鉴定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更加不能证明原告王某某的损失系由黑龙江省某事业单位造成,最终王某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