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原告主张其自1989年起即为被告提供劳务,负责采伐林木,但是被告一直欠付其工资未给,特提起诉讼。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鄢冬梅、王恺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经与当事人核实,确定了案件事实,以确定本案是否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并与当事人确定在1989年至今,双方之间未就款项给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出具调解书等。
二、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虽然在核实后欠款事实存在,但奈何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通过本案,一是感慨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欠款长达20余年都未主张;二是要时刻确定作为代理人的执业目标,虽然对于案件我们会有很大的同理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法不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