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银行与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银行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某房产租赁给某公司,租期10年,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租金每年520万元,按年支付,每年2月15日前交纳下一年房租,逾期支付租金的,按照应支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出租方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向承租方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19年2月15日向某银行支付2019年度房屋租金520万元,但某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截止2019年5月15日已经逾期超过三个月。依照合同的规定,某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某银行已先后三次向某公司发送催告函及解除合同通知函,某公司均不予答复。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姜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超过三个月,某银行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判决确认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并判令某公司向某银行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
(三)案件总结
某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某银行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并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条款,应在符合解除条件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以达到合同解除目的。如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也可通过起诉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起诉状送达对方之日即视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