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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诉刘某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传媒公司2019年10月30日与刘某签订《抖音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在某传媒公司运营的抖音网络直播互动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作期限3年,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总时长120小时。合同签订当日,某传媒公司向刘某支付基础合作费人民币4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进行直播,2020年4月刘某直播活动中存在有违社会主流价值观行为被官方永久封号,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根据《抖音合作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如乙方(即本案刘某)未能完成约定的直播时长,在向甲方(即某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需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40万元签字费退回甲方账户。”刘某未完成直播时长且目前已被永久封号,已构成违约,应向某传媒公司返还40万元基础合作费。现某传媒公司已注销,张某、王某作为某传媒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张某、王某有权对外主张某传媒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某传媒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张书然、姜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未按合同约定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进行直播,已违约,判决刘某退还张某、王某40万元基础合作费。

(三)案件总结

合同签订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进行直播,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刘某补足直播天数及时长,刘某均未予补足。且由于刘某直播活动中存在有违社会主流价值观行为,导致刘某于2020年4月被官方永久封号,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张某、王某作为某传媒公司股东,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刘某退回基础合作费。网上直播案件日益增多,案件审理重点集中在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直播时长。传媒公司提供的单方证据证明效力有限,可以通过法院向抖音等官方机构调取直播时长,以证明被告违约行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