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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月30日,某银行与某地产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开展网上资金托管业务。根据协议约定,二手房交易客户双方可与某银行、某地产通过签署《托管业务申请协议书》生成银行托管账户,买方通过柜台存现、电汇、专用POS机刷卡等形式向约定的托管账户支付托管资金,托管资金成功转入托管账户后,协议书生效,某银行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始履行资金托管义务。2019年3月20日,宋某作为买方,经某地产居间介绍,购买卖方房产,宋某根据某地产公司指示,将购房款支付至某地产公司账户,并未进入资金托管账户。后某地产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宋某购房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其损失。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辛烨、姜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托管资金未进入资金托管账户,《托管业务申请协议书》未生效,银行不承担资金托管的义务和责任。

(三)案件总结

第一,《托管业务申请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需托管资金成功入账后,合同方可生效。因案涉资金未进入资金托管账户,宋某与卖方、某地产公司、某银行签订的《托管业务申请协议书》未生效,某银行不承担资金托管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出具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十五条:“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之规定,银行仅对进入其托管资金账户中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因此,银行不承担任何托管责任。因此,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重点条款要进行标黑等重点提示,避免当事人主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