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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策性银行诉黑龙江省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31日,某政策性银行与黑龙江省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5亿元,借款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止等内容;同时第十条约定借款人按照合同事先拟定的还款计划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金,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付罚息。

2013年10月31日,某政策性银行又与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王某、王某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保证人对某科技公司偿付主《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向某政策性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某政策性银行还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二份,约定某地产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合计590套再见工程抵押给某政策性银行,担保范围与前述《保证合同》范围相一致。同日,某政策性银行还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在上述主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某政策性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共计3.28亿元,但均逾期未偿付,至某政策性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仍前本息合计金额约合人民币3.35亿元。

某政策性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某政策性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偿还某政策性银行借款本金3.28亿元及利息605余万,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某房地产公司、王某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就应收账款质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总结

代理银行类型诉讼案件,虽然银行方面无论是证据完整性还是证据链结合上均十分完备,但对于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的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仍因银行不同而有所区别,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除此之外,在存在保证、质押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切实保证委托人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得到实现同样十分重要。本案定位聚焦主借款合同的性质应为循环借款合同,因此对于保证期间起始计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角度出发才能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保证委托人3.28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能够顺利受偿、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