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栾某某系A公司下属分公司配送站副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会议纪要文件》《审批表》等相关文件,擅自使用公章,加盖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私自收取保证金,对外实施诈骗。2015年,栾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收缴,返还被害人。2017年至今,因栾某某诈骗案共引发涉及A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共计36起民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某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审理了上述36起民事案件,四级法院均未支持涉案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36起系列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胜诉,为A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共避免经济损失高达2200余万元。
(三)案件总结
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人数较多,故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针对该案件的办理难点和矛盾点进行研究和讨论,就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和梳理。通过与A公司各级工作人员的沟通,汇总各方掌握的信息,及时动态调整案件的处理思路和工作方向。从A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原、被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合同无效、原告存在过错、栾某某的诈骗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等角度充分论述A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最终36起系列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胜诉,败诉的案件中也均未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充分的维护了A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