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7年A公司集资兴建综合楼,将工程发包给周某某承包的建筑公司B,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因A公司欠付工程款,故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房屋抵押给B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确认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归属B公司所有,A公司有义务协助B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周某某所有,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赔偿经济损失。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代理和促成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案件总结
由于本案距今年代较为久远,且无法联系到A公司当时签订协议的具体工作人员,在双方签订的协议对我方相对不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通过前往案涉现场实地勘察,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案涉土地及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全部档案材料,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最佳的代理思路。本所律师在二次开庭审理中详细阐述了我方辩护观点,且通过多次积极与法官、周某某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减少A公司诉累,较为圆满的解决了本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