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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2月至2012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共签订6份《还款责任书》,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出借给某公司10.7亿元。2011年3月至1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又先后出借给某公司安全设施工程款、项目款等共计290万元。2019年12月,某公司又向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63.47万元。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公司程序免除某公司2011年度资金占用费、及自2013年起的资金占用费,后双方通过签订《债务豁免协议书》豁免了某公司1.9亿元债务。经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款,某公司仍未偿还债务。

后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债务共计8.77亿元,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指派岳晓峰律师、欧阳洪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由某公司给付某股份公司8.77亿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某公司承担,本案胜诉。

(三)案件总结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还款责任书》真实有效。案件争议焦点一为:对于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29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某公司主张上述款项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生产建设施工、厂区改造项目的拨款并非借款,但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无偿使用,且在双方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书》中已经对上述款项为某公司欠付的款项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某公司的主张。争议焦点二:关于353.47万元的借款,某公司主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其现在不应偿还。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代课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我方有权主张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且该主张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