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某集团下发批复文件,同意某煤矿扩充其资源,并明确了扩充煤层的具体坐标,某煤矿支付了100万元煤炭资源预期收益金。后某煤矿将该批复文件作为扩充储量依据,提供给当地煤矿整治整合审批机关,并通过政策审查,得以保留继续开采,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了扩充划界手续。2018年,某煤矿因不符合调整后的煤矿整治整合政策要求,被关闭。2020年,某煤矿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煤矿转让协议,在取得某集团扩充资源批复后,未将扩充资源变更登记,未实际开采为”由,诉请某集团返还100万元煤炭资源预期收益金。
某集团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价款、变更过户、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转让方未向国土资源主观部门履行报批义务,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未成立,未实际履行。判决支持了某煤矿的诉讼请求。某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经法院审理,改判驳回某煤矿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煤矿提起再审,经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某煤矿的再审请求。
(三)案件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双方虽未签署书面采矿权转让合同,但某煤矿后续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手续及上报地方整治整合审批机关的事实,认定双方已通过上述履行方式就扩充资源以其他形式形成合同关系。按双方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转让合同关系成立。某煤矿利用扩充某集团的资源,整合后被保留,属于对扩充资源的处分,已实际使用,已支付款项不不应予退还。
本案胜诉,为某集团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有效的遏制了同类案件的发生,避免支付上亿资金的法律风险,维护了某集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