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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诉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下称“某银行”),2013年开始为本案被上诉人黑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垫款,2014年某银行与本案被上诉人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授信额度8903万元,用于偿还某银行为黑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垫款结欠的债务。之后某银行就贷款本金为被上诉人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借新还旧,利息进行挂帐处理,并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2018年借款人及保证人仍无法偿还,某银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诉讼过程中,借款人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仅判决支持最后一笔借新还旧产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3年至2017年挂账利息等利息均未予支持。某银行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经逐年计算并制作详细的本金利息计算表,将该笔贷款自2013年以后产生的利息逐一计算清楚,并就2013年至2017年挂帐利息补充充足证据,最终主张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为某银行挽回上千万损失。

(三)案件总结

综合全案案件事实,总结本案代理思路如下:一审判决未支持部分实为2013-2017年黑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挂账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由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偿还,并计入下一年度贷款总额中,某银行有权在本次诉讼过程中一并主张。但由于年限较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复杂,银行系统数据被法院认定为自制证据,若无法提供准确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及数额,某银行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办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证明基本法律关系外,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本项工作需要律师充足的细心与谨慎,得出准确数据才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