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卢某权为将其病危的母亲从哈医大三院拉回宝清,被迫以4500元的价格接受被告人鲁某飞的转运服务。
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田某为将其患病的父亲从医大三院转院至七台河,被迫以6000元的价格接受被告人鲁某飞的转运服务,行驶中途料广飞以1400元的价格将一个呼吸面罩及导管卖给田某。
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郑某祥为将其从医大三院出院的儿子拉回木兰镇,被迫以2200元的价格接受被告人鲁某飞的转运服务。
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魏某新为将其病危的母亲从医大三院转院至大庆市林甸县人民医院,被迫以2500元的价格接受被告人鲁某飞的转运服务。
该犯罪组织系以被吿人李某武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为骨干成员,被吿人冯某友、宫某光、鲁某飞、王某、邹某隆、张某明、刘某成为团伙成员的犯罪集团,具有长期、稳定的组织分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鲁某飞犯强迫交易罪,共参与犯罪行为4起,数额共计16300元。
鲁某飞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鲁某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长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三)案件总结
综合本案刑事案卷阅卷笔录及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总结代理思路如下:
1、被告人鲁某飞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集团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鲁某飞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30%。
2、被告人鲁某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根据刑事侦查卷宗第一次补充侦查卷宗第贰卷,被告人鲁某飞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其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对此,侦查机关也出具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证明被告人鲁某飞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鲁某飞从宽处理。
3、被告人鲁某飞具有坦白情节,具有较强的悔罪态度,可以减轻处罚。通过对鲁某飞的讯问笔录阅卷可以发现,被告人鲁某飞到案后,即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连贯而全面的交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且在本辩护人会见其过程中,多次表明其具有强烈的悔罪态度。被告人鲁某飞的情况符合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量刑时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鲁某飞系初犯,在本次犯罪前无前科劣迹,建议相较于其他涉嫌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及曾经因犯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飞的犯罪金额不大,对于1.6余万元的赃款自愿全额返赃,实际非法所得金额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故,本案系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辩护案件,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时充分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分析了本案中鲁某飞在该犯罪组织中的犯罪情节及地位通过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劣迹、犯罪数额较小等几个从轻减轻刑法方面为其做了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鲁某飞从轻处罚,该判决结果也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