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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某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房地产公司”)将对某区棚改办的2亿元债权转让给了某农业股份公司,某区棚改办向某农业股份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剩余1.7亿元未还,某农业股份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农业股份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某农业股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区棚改办与道里区政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承担利息。某区政府及某区棚改办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代理思路如下:因某区棚改办是道里区政府的下设部门,所以在提起诉讼时将某区政府列为了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某区棚改办与某区政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农业股份公司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提起的本次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重视搜集债权转让已通知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