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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情介绍

2019年28日,某银行某地产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开展网上资金托管业务。根据协议约定,二手房交易客户双方可与某银行某地产通过签署《托管业务申请协议书》生成银行托管账户,买方通过柜台存现、电汇、专用POS机刷卡等形式向约定的托管账户支付托管资金,托管资金成功转入托管账户后,协议书生效,某银行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始履行资金托管义务。2019年3月5日,董某作为买方,经某地产居间介绍,购买卖方房产,董某根据某地产公司指示,将购房款支付至某地产公司账户,并未进入资金托管账户。后某地产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董某购房款。董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辛烨、姜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件判决情况

因本案董某已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涉及刑事民事交叉,驳回了董某起诉

办案总结

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刑事、民事交叉时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刑事案件进展,及时向法院反馈情况,以帮助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本案因涉及刑事,律师代理中积极了解刑事案件进展,从而影响本案结果,最终驳回董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