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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王某利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512月初,郭某为了骗取更多钱财让王某飞(吴某的丈夫)冒充自己之前编造的在长春一汽大众工作的同学“鹏程”身份去骗取被害人王某利,王某飞同意。2015129日,郭某将王某飞的手机号告知王某利,让其与“鹏程”核实提车一事。王某利与王某飞冒充的“鹏程”取得联系,王某飞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编造车辆已定的事实,致使王某利相信后向郭某账户汇款人民币20万元。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证实王某飞诈骗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某飞不起诉。于20164月,吴某向王某利道歉并请求王某利谅解,双方在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形下签订了和解书,吴某先支付给王某利10万元,待取保后审后15日内返给王某利余下的10万元。现吴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王某利诉至法院。

王某利委托岳成所为其二审阶段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吴某系王某飞的妻子,另案刑事犯罪嫌疑人郭某与王某飞之间曾经存在车辆买卖关系而相识,郭某在骗取王某利钱财过程中,王某飞应郭某的要求冒充“鹏程”配合郭某实现诈骗王某利钱财目的。检察机关虽对王某飞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该事实已被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予以认定。吴某对王某飞虚构汽车销售人员主动与王某利电话、短信取得联系的事实是明知的,根据王某利向吴某出具的收条显示,吴某付王某利10万元为退款,王某利是基于退款作出的谅解。因此,王某利取得10万元退款具有合法理由。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