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高某与董某系亲属关系,二人所有的房屋为楼上楼下,谢某与高某、董某系邻居关系,高某的房屋由董某实际居住。高某的涉案房屋挂在中介出售。谢某通过物业公司联系到董某,2017年11月,董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与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董某代高某收取了2万元定金,因谢某一直催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董某后将不动产权证及授权委托书发送给谢某,谢某以授权委托事项不包括代为买卖房产为由认为董某在签约时系无权代理。且高某在签约后四个月未对合同有效予以追认,主张该合同无效,董某应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将高某、董某诉至法院。
高某、董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高某已书面授权董某代其出售案涉房屋并收取房款,该授权委托书已于2018年1月19日向谢某出示,董某代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高某发生法律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