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6日,被告某电梯公司给原告某工程公司出具了
项目授权书(原告系被告在黑龙江省的主要授权代理商),授权某工程公司以某电梯公司生产的产品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及商务洽谈。某电梯公司负责所供产品的质量、安装并提供质保期内的保养服务。2011年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电梯供货合同》,某建筑公司与某电梯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2011年12月9日,某电梯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与某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公司签订内容一致(除电梯总价款外)的《电梯订购合同》。后因某电梯公司违约。某建筑公司将本案的被告某电梯公司及原告某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因某电梯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无直接合同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由某工程公司支付了某建筑公司110万元。现由于某电梯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某工程公司的损失,故某工程公司将某电梯公司诉至法院。
某工程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一审、二审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某电梯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某工程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某电梯公司应当就其违约行为向某工程公司赔偿损失。对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故法院也支持了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