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于1975年5月18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儿女均已成年,朱某以40多年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许某不孝顺公婆、不干家务、不关心朱某、不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怀疑女儿不是其亲生为由将许某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案涉房产共三套。一审法院判决许某与朱某离婚,但以涉案房产中的两套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由不予调整,告知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法院仅分割了一套房产。
许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二审阶段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代理人在开庭前向开发商及房产处咨询案涉两处房产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并就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清,遗漏诉讼请求等相关事实依法提起上诉。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当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该两处房产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一审中,许某主张朱某承担涉案房产一套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分割房产租金、朱某名下的理财产品以及返还涉案房产手续。但一审法院对许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没有进行阐述。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