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日,某出租汽车公司与徐某签订了《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某出租汽车公司将质量合格、运营手续齐全的出租车一台发包给徐某,车辆已交付给徐某。徐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某出租汽车公司交纳车辆定额运营租金, 承包期限自2019年8月2日起到2027年6月23日止。但徐某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份止一直拖欠车辆定额运营租金,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某出租汽车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
某出租汽车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裁决结果:
支持了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徐某驾驶的营运车辆系某出租汽车公司以发包的形式提供给徐某的营运工具,双方签订的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某出租汽车公司按照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徐某应交纳的费用做了相应减免。但徐某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