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崔某与钱某于2012年在哈尔滨市依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无法沟通。于2017年5月崔某从哈尔滨回到上海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钱某也从未过问崔某的情况,对崔某漠不关心,没有沟通,彼此积怨,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崔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崔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崔某提供了查询婚姻登记的查询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海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书、手机通话记录、诊断报告、机票等用以证明崔某与钱某已分居满两年。包括APP记录(留言威胁崔某),以及钱某酒后暴打崔某受伤的照片。法院最终以崔某与钱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即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判决崔某与钱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