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甲以公司名义和快递签订加盟合同后在某县经营快递业务,某人与某甲在2020年12月签订《店铺转租协议》,某甲将经营快递业务的店铺转让给某人,约定转让后店铺的装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许可证及经营权归某人。后某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某人经营一年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店铺转租协议》,并要求某甲和某乙返还转让费。
某甲和某乙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谢嘉奕、焦自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认为《店铺转租协议》有效,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某人的主张不符合解除条件,驳回了某人全部诉请。
三、办案总结
《合同法》九十四条约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只有在不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法定解除。但本案中某人已经实际使用店铺长时间且均有盈利,店铺加盟权未转让给某人并不影响其实际使用店铺,某甲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不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