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人以某公司和某甲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起诉某公司和某甲要求其二人还款并承担利息,本案一审、二审均败诉,某公司在再审程序中委托本所代理。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代理过程中某人和某公司、某甲均有和解意向,某公司希望能将原一审和二审判决撤销,后经过代理人努力,某省高院提审本案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某人在提审审理中撤回起诉,本案最终以同意撤回起诉结案,将原一审和二审判决均撤销掉。
三、办案总结
根据《民诉法》第40条、154条和《民诉法解释》338条,本案由省高院提审后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二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应予以准许,通过此种方式达到当事人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