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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哈尔滨市某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房地产公司”)将对某区棚改办的2亿元债权转让给了甲公司,某区棚改办向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剩余1.7亿元未还,甲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区棚改办与道里区政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承担利息。某区政府及某区棚改办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代理思路如下:因某区棚改办是道里区政府的下设部门,所以在提起诉讼时将某区政府列为了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某区棚改办与某区政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甲公司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提起的本次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重视搜集债权转让已通知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