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B公司在申请执行C公司案件中,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C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项目。A公司以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被驳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判决不得执行案涉项目。
三、案件总结
在B公司申请查封案涉项目前,A公司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欠款,诉讼过程中,A公司与C公司达成调解,后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下达以物抵债裁定将案涉项目抵债给A公司。我方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主要依据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排除执行,后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享有对案涉项目的所有权,且能够排除执行,最后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