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李某某主张其2013年开始到某管理处工作,在工作期间从未有任何的节假日及休息日,也没有享受过节假日休息日工资报酬,故申请仲裁主张支付加班费。
某管理处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毕凤睿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判决结果: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存在劳动者败诉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