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0年5月,徐某某等5人与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该5人申请仲裁,主张在岗期间存在超时、双休日工作、要求同工同酬及带薪年休假未依法享受,故认为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待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判决结果:驳回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根据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第二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员、边缘井站住岗人员、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以及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本条中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且未提交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故驳回了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