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某、韩某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某、韩某向原告申请授信,最高授信额度为160万元,授信期限为60个月,授信期限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授信用途为支付货款,每笔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3.91%,确定为年利率8.000085%,逾期利率及罚息利率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某、韩某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王某、韩某使用其所有房产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6月8日,原告向《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16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后因被告王某、韩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孙红晶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