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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02月至20125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共签订6还款责任书》,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出借给某公司10.7亿元20113月至12某股份有限公司又先后出借给某公司安全设施工程款项目款等共计290万元201912某公司又向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63.47万元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公司程序免除某公司2011年度资金占用费及自2013年起的资金占用费后双方通过签订债务豁免协议书豁免了某公司1.9亿元债务经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款某公司仍未偿还债务

后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债务共计8.77亿元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指派岳晓峰律师欧阳洪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由某公司给付某股份公司8.77亿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某公司承担胜诉

三、办案总结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还款责任书真实有效案件争议焦点一为对于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29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某公司主张上述款项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生产建设施工厂区改造项目的拨款并非借款但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无偿使用且在双方签订的债务豁免协议书中已经对上述款项为某公司欠付的款项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并未支持某公司的主张争议焦点二关于353.47万元的借款某公司主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其现在不应偿还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代课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我方有权主张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且该主张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