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成立了某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大药房(以下简称“某大药房”),该大药房自2004年12月29日成立至2013年12月19日止被摘牌停业时一直由被告高某承包经营,采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模式。因被告高某承包经营期间存在违规经营,致使某大药房遭受行政处罚。被告高某于2014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双方自2013年12月23日解除某大药房承包关系,自2013年12月23日起停止使用某大药房相关证照、印章等从事经营活动,并立即将某大药房的全部证照及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印章、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交还某大药房。2014年3月21日,被告高某在相关《关于某大药房问题处理的意见》文件上签字,对某大药房遭受的损失予以确认。但某大药房经多次与被告高某沟通,被告高某仍未予返还经营证照及支付罚款。某大药房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依法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公章。因被告高某一直未按承诺返还经营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税务登记证、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物品,故某大药房诉至法院。
某药集团某大药房委托岳成所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武浩律师、佘胜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税务登记证;二、驳回某大药房其他诉讼请求。”某大药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第一判项,撤销第二判项,并判决高某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大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自2004年12月29日成立至2013年12月19日至的账务账册、账务凭证。
三、办案总结
我方诉求为要求高某返还财务账册、财务报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某大药房物品,且提交了高某出具的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某大药房的部分物品应予以返还,但就某大药房主张的其他物品应当由我方继续举证证明这些物品还存在,故对我方部分诉求不予支持。我方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及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上诉观点。
本案胜诉,为某药集团某大药房索回了公章、财务章、许可证、财务账册等物品,防止个别人士利用该些物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某药集团某大药房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