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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4日,刘某与高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高某向刘某借款三千万元,用于高某控股的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宜。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12%计算。高某逾期返还本息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未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还款期限届满,高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依据与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起仲裁,请求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刘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律师、杨宇鹤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二)仲裁结果

在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代理人积极与高某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刘某与高某签订《和解协议书》《抵债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提交至某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如下:高某以其持有的股权基金抵消其对刘某的债务;刘某同意免除高某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虽然《借款协议书》系由刘某与高某签订,但其履行提供借款义务分别通过刘某个人名下账户汇款250万元及通过其母亲李某账户向高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汇款2750万元,李某证明通过其账户向高某所转款项系刘某本人所有,同时辅以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材料证明李某与刘某系母子关系。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样出具了代高某收取刘某交付的借款3000万元的《代收款证明》以及高某出具的收据,至此本案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刘某已经按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刘某与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高某应当依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偿还本息及逾期违约金。本案通过代理律师的推动,最终促成刘某与高某达成《和解协议书》及《抵债协议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3000万元的借款无法收回的损失!